同时,积极营造宣传氛围,加油站通过悬挂横幅、展板、传单等形式加大对车主的告知和宣传,推出夜间加油奖励活动,切实降低白天高温时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空气污染。
持续推进PM2.5系统治理,加快实施去产能和退城搬迁攻坚,积极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强化散煤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管,加大农村散煤监督检查力度,严控工业和民用燃煤质量。要科学严谨开展绩效分级,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实行一企一策,建立电子档案。
会议要求,各地要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强化全过程差异化管控,实现有效减排、精准减排,严禁一刀切。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要组织开展集中攻坚专项督察,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落细。1至8月,河北省PM2.5平均浓度4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0%,超过年度目标7个百分点,其中4至8月,河北省PM2.5平均浓度均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积极做好与有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环评改革获得感、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具体行动。
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生态环境系统、社会各界全面了解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体系。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切实履行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职能的具体行动,是对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体系的进一步丰富完善。给交易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第六条 鼓励投资和开发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探索发展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和海洋碳汇核算方法学研究,引导重点排放单位节能减排。交易参与方参与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已履行责任的重点排放单位优先申报国家或者本省低碳发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等领域的有关资金项目。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温室气体控制总体目标,结合经济增长、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排放单位情况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九)其他依法应当公布的信息。第七条 结合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以及闽台深度融合发展,探索海峡两岸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碳金融跨区域合作的机制。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公布交易信息。
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以及抽查结果,确认各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碳排放量。未按照规定申请配额转移登记的,原重点排放单位履约义务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八)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以清缴截止日前一年配额市场均价1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省级碳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的配额,用于市场调节、改(扩)建重大建设项目等。(二)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分配方案核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发放。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七)备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交易机构不得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五)碳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的规则。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标准,编制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配额管理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报告进行第三方核查。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碳排放管理的宣传和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控制活动。
(四)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或者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配额进行重新核定,并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四)违规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
碳排放配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确定一次。(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第十二条 碳排放配额初期采取免费分配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第二十一条 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应当在完成关停或者迁出手续前3个月内提交所属履约年对应运营期内的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交与履约运营期内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第四章 报告、核查与清缴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或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四条 新建重大建设项目的企业所需配额,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核的碳排放评估结果予以核定并免费发放。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水平等因素,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碳排放配额具体分配方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第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其他符合交易规则且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碳排放状况评估,综合分析地方和重点行业的排放变化趋势,建立完善碳排放控制目标监测预警、跟踪评价机制。(六)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
而基于数据和算法而进行的行政活动,尽管本质上仍然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但由于行政权的行使与数字技术高度融合,特别是基于数据分析和算法计算而作出的自动化决定,有可能使原本清晰的权力—责任机制模糊化。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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